(2017)兵040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唐宜军与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宜军,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254号原告:唐宜军,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陕西省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森元,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38号山水名居B座2208号。法定代表人:骆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新疆巨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玉霞,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尼勒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宜军诉被告新疆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姚玉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已将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给付原告。原告唐宜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宜军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明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