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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宁与陈梅星、郑巧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宁,陈梅星,郑巧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851号原告:郑宁,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梅星,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巧影,女,1981年5月27日,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郑宁与被告陈梅星、郑巧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宁负担。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培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