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宁与陈梅星、郑巧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宁,陈梅星,郑巧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851号原告:郑宁,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梅星,女,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巧影,女,1981年5月27日,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郑宁与被告陈梅星、郑巧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郑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宁负担。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培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