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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驰生与郑学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生,郑学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324号原告:马驰生。被告:郑学斌。原告马驰生诉被告郑学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驰生,被告郑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学斌支付原告房屋租金8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2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协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月租金8500元;第四年、第五年每月租金1万元。2、被告在2014年6月、11月、12月三个月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25500元。被告在2015年1-6月未付租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整。其中,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2015年11月份给付原告2000元,2016年11月给付原告2000元,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81500元。3、原告2017年多次催讨租金,被告说再也无力付款,加上我在2017年3月31日收到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胜阳港法庭的传票。我本人也被房主张传珍起诉,我也无力偿还,只有起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81500元,我拖欠张传珍的租金也就是被告拖欠我的租金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进行答辩:欠条是假的,是原告写好之后用欺骗的手段骗我签的,原告说是别人起诉他,他要拿这个欠条给别人看后,叫别人减免一些租金,剩余的租金原告自己承担,我想这也是为了我好,都是下岗工人,我和原告说好的我只再给他1万元就可以了,我也说我在卖房子,卖了之后就给他租金。我没有想到原告会用这种欺骗的手段来起诉我,欠钱是事实。但没有证据提供。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审查后,对证据和事实,作出如下认定:1、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房屋日为2012年1月1日,约定租赁期限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双方实际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房屋日为2015年6月26日。2、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在《欠条》上签名确认其尚欠租金共计81500元。3、在原告主张的租金欠款月中,原告自有2014年6月30日的付租金8500元收据存根。故确认被告实际欠租金额为81500-8500=7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在其与原告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在结算租金欠款的欠条上签名确认了其欠款金额,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在原告提出清偿主张时,被告应当即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学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驰生支付欠款73000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受理费912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