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永康与被执行人何俞席(曾用名何晓武)、唐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康,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俞席(曾用名何晓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利国,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永康与被执行人何俞席(曾用名何晓武)、唐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俞席(曾用名何晓武)、唐利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