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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长涛与田明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涛,田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51号原告赵长涛。被告田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涛诉被告田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鲁V×××××号汽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鲁V×××××号汽车一辆(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