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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贺文琴与贺文麟及贺文屏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文琴,贺文麟,贺文屏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敏,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文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贺文屏。上诉人贺文琴因与被上诉人贺文麟及原审被告贺文屏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文琴以与贺文麟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文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文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上诉人贺文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国强审 判 员  颜锦霞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