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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3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25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7年6月25日7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烈士街15号安华酒店丽宫酒吧员工宿舍内,趁同事董某熟睡之机,盗得董某放在枕边充电的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董某报警后,陈某于当日被查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追回。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