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叶助祥与廖革雄、林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助祥,廖革雄,林拨,黄良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118号原告:叶助祥,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廖革雄,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林拨,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黄良武,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叶助祥与被告廖革雄、林拨、黄良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助祥负担。审判员 李志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但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