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胡伟昌申请执行杜艳昌、杜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昌,杜艳昌,杜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07号申请人胡伟昌,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艳昌,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彦波,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胡伟昌申请执行杜彦波、杜艳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胡伟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杜艳昌、杜彦波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豫0526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建 峰审判员 ��世辉审判员 李 国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金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