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辉文与黄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文,黄清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41号原告周辉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告黄清辉,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原告周辉文诉被告黄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周辉文以被告黄清辉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周辉文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