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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辉文与黄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文,黄清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41号原告周辉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住抚州市崇仁县,被告黄清辉,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原告周辉文诉被告黄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周辉文以被告黄清辉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周辉文负担。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