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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执行人梅学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梅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7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梅学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光辉与被执行人梅学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