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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兵、赵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兵,赵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2民初730号 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秀珍,该公司职工。 被告:孙兵,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赵翠翠,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兵、赵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普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