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光军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光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01286G。法定代表人:张广英,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光军,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N01CQ3X。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四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光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海龙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季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