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秀伟与卞桂芝、包永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伟,卞桂芝,包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91号申请人:张秀伟,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卞桂芝,女,65岁,汉族,退休职工,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包永军,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申请人张秀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卞桂芝、包永军所有的位于本市龙珠新城小区27号楼5单元102室楼房予以查封。保证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秀伟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担保物的价值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卞桂芝、包永军所有的位于本市龙珠新城小区27号楼5单元102室楼房的房籍(地号:6区8段27栋90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