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汪某1与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1,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463号原告:汪某1,男,200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理人:汪某2,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陶立,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荣虎,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香江花园18幢110、210、310号。法定代表人:沈建祥,总经理。原告汪某1与被告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汪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汪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