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637张春旺与瞿丽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旺,瞿丽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37号原告:张春旺,男,汉族,1977年07月10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瞿丽芬,女,汉族,1982年04月2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春旺诉被告瞿丽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春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瞿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旺撤回对被告瞿丽芬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旺撤回对被告瞿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张春旺负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羊容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