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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637张春旺与瞿丽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旺,瞿丽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37号原告:张春旺,男,汉族,1977年07月10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瞿丽芬,女,汉族,1982年04月2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春旺诉被告瞿丽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春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瞿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旺撤回对被告瞿丽芬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旺撤回对被告瞿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张春旺负担。审 判 长  徐凌楠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羊容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