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陈彦与孙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孙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彦,女,197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孙立军,男,1976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彦与被执行人孙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2)通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俊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