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治国与于俊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治国,丁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于治国,男,回族,农民,现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丁俊海,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于治国与被执行人于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9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由丁俊海向于治国支付货款21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5元、申请执行费2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俊海在泾源县泾河源信用社帐户内存款2183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兰明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