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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徐丽娟申请执行高铁柱、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娟,高铁柱,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徐丽娟,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铁柱,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谢亮,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徐丽娟与高铁柱、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