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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沈凯、侯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沈凯,侯芬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77号原告:李长江,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凯,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侯芬婷,女,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与被告沈凯、侯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长江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