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沈凯、侯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沈凯,侯芬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77号原告:李长江,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凯,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侯芬婷,女,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与被告沈凯、侯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长江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