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1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贺秋艳和史为华、聂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秋艳,史为华,聂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秋艳,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史为华、聂春辉,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史为华、聂春辉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金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迟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