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刚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铁岭东北龙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岭东北龙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初45号原告周刚,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第三人铁岭东北龙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刚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铁岭东北龙首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佟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