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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华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701号被执行人郑华昌,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华昌盗窃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郑华昌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