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阙荣才、林乔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荣才,林乔生,余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阙荣才,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乔生,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余振兴,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阙荣才与被执行人林乔生、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6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17年8月4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乔生在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090430010100100058615银行存款16165元,本案剩余标的179835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阙荣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乔生、余振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