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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8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藏布﹒巴图巴依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藏布﹒巴图巴依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721号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218国道以北3-47-300.法定代表人:刘德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斯哈提﹒吾尔曼,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藏布﹒巴图巴依尔,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藏布﹒巴图巴依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