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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廉龙与图们市长安镇碧水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34号原告:廉龙,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方舟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图们市长安镇碧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图们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蔡成龙,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廉龙诉被告图们市长安镇碧水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廉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廉龙负担。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