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伴少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周伴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福路141号2栋3单元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0796326-5。被执行人:周伴少,女,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伴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伴少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中心南支行账号20×××75的存款予以冻结(以1766.43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