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德林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035号原告:冯德林,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负责人:郑伊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冯德林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冯德林于2017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德林自行承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