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广家连与哈尔滨市平房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家连,哈尔滨市平房食品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第985号原告广家连,男,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市平房食品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谷丰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家连诉被告哈尔滨市平房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家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家连承担。审判长 蒋丹凤审判员 张春阳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