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文平与乐平市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辉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平,乐平市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市辉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171号原告程文平,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乐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乐平市民电路鸿宇天湖城1号会所。法定代表人:胡柏坪组织机构代码:67242274-0。被告景德镇市辉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景德镇市浮梁县罗家垦殖场石岭分场石洪大道。法定代表人:占友来组织机构代码:698472535。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平与被告景德镇市辉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乐平市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文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文平承担。审 判 长 何国祥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钱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