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84号原告黄某某,男,回族,1959年03月0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成贵,系四川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泽某某,男,藏族,1966年06月07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34.00,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