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刘国青、朱近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国青,朱近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2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豪,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国青,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朱近年,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国青、朱近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诉讼保全费1155元,合计260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卫洪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