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宗阁与毛文良、南阳市华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阁,毛文良,南阳市华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047号原告李宗阁,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毛文良,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南阳市华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中,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阁诉被告毛文良、南阳市华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宗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宗阁负担。审 判 长 高立伟审 判 员 王景怀人民陪审员 鲁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兆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