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纪丽平、吴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丽平,吴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102执5845号被执行人纪丽平,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吴永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纪丽平、吴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纪丽平、吴永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纪丽平、吴永伟罚款1000元,于2017年8月22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