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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有良、周秀英与张红伟、成都泰宏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有良,周秀英,张红伟,成都泰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298号原告:吴有良,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秀英,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被告:张红伟,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蛟。第三人:成都泰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为飞。原告吴有良、周秀英与被告张红伟、第三人成都泰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有良、周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有良、周秀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冷文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