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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燕新与高学琴、王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新,高学琴,王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3131号原告:马燕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学琴,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王翔,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与被告高学琴系夫妻关系。原告马燕新与被告高学琴、王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燕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中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学琴、王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燕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购房款28.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0日,二被告购买原告电梯楼房一套,面积156.6平方米,价款36万元,已付3万元,下欠33万元未付,并经固始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二被告购房后居住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共支付购房款7.5万元,余款28.5万元久拖不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公证书,证明原告将房屋卖给二被告的事实。被告高学琴、王翔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学琴与被告王翔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0日,原告马燕新(甲方)、被告高学琴(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在固始县城××大道南侧,金域鸿府对面,临成功大道,建有坐南朝北商住楼一幢,现将该楼房六楼一套住房出售给乙方,乙方通过实地查看后自愿购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套房的出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出售的房屋位于固始县城××大道南侧,金域鸿府对面,临成功大道,建有坐南朝北商住楼,东边套房(该楼西边为六米路),建筑面积约156.6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砖混结构,具体以现状及将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记载为准。二、甲方出售房屋的价款:甲、乙双方协商此房出售价为叁拾陆万元整。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叁万元给甲方,剩余33万元,乙方于二〇一六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款以甲方出具收据为准。甲方于签协议时,将房屋交给乙方。甲方承诺提供煤棚一个无偿给乙方使用。三、房权证办理由乙方负责,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相关手续。甲方出售的房屋为现房,毛坯房,进户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水、电开户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产权证办理、过户之前,若遇拆迁,赔偿归乙方所有。室内电线已由甲方穿好。四、甲方承诺此房屋无抵押、贷款,债权、债务、假证、重证、重卖、违章建筑等现象;如发生有关甲方债权、债务、假证、重证、重卖、违章建筑等现象,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将楼梯门、楼梯扶手安装到位,楼梯间刮白,外墙涂料做好。此房为电梯房,电梯费用分摊。五、甲方承诺房屋无质量问题,楼顶三年内,没有墙体、楼板有大的裂缝、沉陷、漏水等现象,若有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乙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若因乙方装修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危及房屋安全与甲方无关。六、甲、乙双方已对该房屋的位置、状况、付款及房屋交接、产权证办理等均有充分的了解,对该协议的内容已清楚明白,本协议双方无任何误解、欺诈、胁迫和欺骗。甲方同时自愿承诺,若其家人或他人因出卖该房提出异议或纠纷,均由其本人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七、甲方承诺该房屋没有墙体、楼板有大的裂缝、沉陷、漏水等现象,若有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八、以上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付给对方违约金为房屋市场价的百分之三十。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机关存档一份。甲方:马燕新、王侠荣,乙方:高学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述协议在签订的当日,双方到公证部门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现二被告已经入住该房屋并支付购房款7.5万元,下余28.5万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购房款28.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学琴双方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房屋,被告已经实际入住,合同中对支付房款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定,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下余未支付的购房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2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翔的责任承担问题。因被告高学琴与被告王翔系夫妻关系,该购房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系二被告共同购买并居住,故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延迟支付房款的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对支付房款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定,故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延迟支付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学琴、王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燕新购房款28.5万元并承担延迟支付房款的利息(利息以28.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清偿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高学琴、王翔负担。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固始农行营业厅,账号:16×××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张永革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