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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利成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利成,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江利成,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国际名品城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200000010446。法定代表人黄天泓(曾用名“黄卫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南路(火车南站货场),注册号4312002001742。法定代表人黄卫群(又名“黄天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利成与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偿还江利成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在审判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02字第3**号”土地。经查,被执行人怀化市平安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02字第3**号”土地另案处理,等待参与分配。且被执行人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