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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何圳知申请执行顾云晖、余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圳知,顾云晖,余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何圳知,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中桥村委会雨布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2311968********。被执行人:顾云晖,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余娅,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昆明市西昌路。何圳知申请执行顾云晖、余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0129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顾云晖、余娅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云晖、余娅无存款及车辆,在昆明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B幢1单元18屋1804号有房产一套,西山法院查封(有抵押),申请人说在西山法院执行查封的案子也是他的,现在房产由他使用,涉及担保抵押,办理不了相关权证。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滕自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