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品楠与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品楠,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5024号原告:吕品楠,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曲军,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经公告未到庭)原告吕品楠诉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情况,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给曲军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止,共8个月,全部本息于2016年8月1日以现金方式面对面一次性偿还。2016年9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曲军向吕品楠借款10万元,上次欠条已到期特补此条,初步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如未全额归还,协商解决。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品楠借款10万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曲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剑审 判 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刘 玉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