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李超与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235号原告:李超,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原告李超与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超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