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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善挺与河南金瀚置业有限公司、王永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善挺,河南金瀚置业有限公司,王永超,王建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732号原告:吕善挺,男,1996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东勋,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金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振忠。被告:王永超,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建中,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善挺与被告河南金瀚置业有限公司、王永超、王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善挺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善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善挺撤回对被告河南金瀚置业有限公司、王永超、王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善挺负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翟新华陪审员  王俊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