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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晓燕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晓燕,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2868号申请执行人:单晓燕,女,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90157-7,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单晓燕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晓燕借款本金193万元,并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的标准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80元,减半收取11840元,由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已破产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6执2868号案件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朱大亮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执行员  沈向红书记员  齐欣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