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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1183行初19号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华欧大道。法定代表人周丽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振道,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男,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句容国土局)中止、恢复土地出让行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振道、孙亚男,被告负责人王蕴雷、委托代理人毛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20日,被告发布句经地交告[2017]字第2-2号国有土地出让公告,2017年3月21日,被告发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本次土地竞拍活动,并于2017年4月21日以7260万元竞得坐落于郭庄镇机场大道南侧、宁溧公路西侧的地块,同时取得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竞得候选人通知书》。2017年4月22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前往句容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答复原告“本次网上挂牌因技术故障中止”。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再拖延。2017年5月2日,原告接被告通知:上述地块将在2017年5月4日恢复挂牌出让。为防止已经竞得的地块被低价出让,原告决定再次参与竞价,同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其行为涉嫌违法违规。2017年5月4日,原告出价至2亿元仍未再次竞得上述地块,最终该地块由案外人以2.002亿元竞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告丧失已经竞得的土地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中止挂牌出让2017年第2-2期国有土地、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告于2017年5月4日恢复挂牌出让2017年第2-2期国有土地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76亿元。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以下证据:1、2017年5月2日由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参与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活动,并于2017年4月21日以人民币7260万元竞得2017-2-2-12号土地,并取得《竞得候选人通知书》,被告在原告竞得土地后违法中止挂牌出让活动,后又违法恢复出让案涉土地;2、2017年5月3日律师函、快递单及送达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在2017年5月2日接被告通知原告已经竞得的地块将在2017年5月4日恢复挂牌出让,由于事发突然原告无法阻止被告重新挂牌出让该地块,为防止已经竞得的地块被出让给第三方,原告决定再次参与竞价,同时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被告其行为涉嫌违法违规,且被告已经收到律师函;3、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一份,证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2块土地的使用权;4、句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发布挂牌出让文件,竞得人应在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资格审查,竞得人应在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到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告在4月21日竞得土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均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其发布的挂牌出让文件。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辩称:2017年4月21日,被告举办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活动,当活动进行至当日上午11时25分时,网挂系统出现故障,竞买人无法正常报价,针对该情况,被告依据《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4月21日12时,在被告门户网站上发布《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中止公告》,宣布此次挂牌活动中止。因需要对网挂系统进行测试,故该系统没有关闭。在中止公告发布的当日下午4时30分,原告出价7260万元竞得坐落于郭庄镇机场大道南侧、宁溧公路西侧的地块,网上系统自动生成《竞得候选人通知书》。系统出现故障的当日下午,被告请该系统的安装、维护人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和检测机构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到被告处,现场对系统进行测试,查找故障原因,并进行调试、测试。2017年4月24日,国泰公司出具《关于2017年4月21日句容国土电子交易系统竞价异常情况说明》,认为“发现从11点25分开始服务器瞬间访问量过大,导致服务器在竞价阶段发生异常”。2017年4月25日,评测中心出具《软件测试报告》,认为“当并发用户达到122时,服务器端的网络使用率达到100%,服务器网络存在瓶颈,建议提高服务器宽带。”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故障,上述二公司的技术人员连日对系统进行多次调整、测试,至2017年5月1日,已确定网挂系统操作正常。2017年5月2日,被告在句容国土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恢复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的公告》,于2017年5月4日上午8点30分开始恢复土地网上竞买活动。因此,原告所谓“竞得”是挂牌活动依法中止后的竞得,是网挂系统故障的产物,是无效的。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依据、证据:一、规范依据:《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二、证据:1、录像光盘一张,证明2017年4月21日上午11时25分许句容市土地网挂交易大厅的三台电脑(1、3、5号机)分别出现故障,导致竞买人无法正常报价;2、网上挂牌中止公告一份,证明由于网挂系统出现故障,2017年4月21日12时被告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中止公告;3、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经过检测证明2017年4月21日上午网挂系统出现故障系访问量过大所致;4、软件测试报告一份,证明苏州市软件测评中心有限公司对网挂系统测评的结论是当用户量达到122时服务器网络存在瓶颈;5、恢复挂牌出让竞买公告网络页面打印件二张,证明2017年5月2日网挂系统恢复正常后被告发布《关于恢复句容市2017年2-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公告》。��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中的“网络通讯异常”含义不明确;如果第二十八条的相关情形是因被告原因导致,被告不应免责。原告认为应当适用该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认为该视频的录制主体、时间都不清楚,三台电脑的所有人也不清楚,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法庭依法核实,对其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对网站主页和中止公告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无法确认中止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12时,原告并未在上述时间看到中止公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告认为该份情况说明并未说明系统异常发生的根本原因,也不能以事后模拟来评价4月21日当时的竞价系统状况;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法庭依法核实,即便证据真实,对其证明目的也不认可,网络故障应系被告内部原因造成,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该份报告明确其不作为鉴定登记测试等用途,因此不能以该份报告作为被告中止挂牌出让土地的合法依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原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的行为属于一地二卖的违法行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的竞得是在4月21日下午4时30分许,而该土地的网挂已于中午12时中止,中止公告已在被告门户网站发布;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2,律师函已经收到,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于证据4,被告认为《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是制定句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出让文件的依据,根据该文件的第十二页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认为中止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是符合出让文件的规定的。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证据1、2、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句容国土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12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句经地交[2017])字第2-2号)。2017年4月21日,当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进行至上午11时25分许,网挂系统出���故障,致竞买人无法正常报价。针对此突发情况,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12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中止公告》,宣布此次挂牌活动中止,后续处理工作另行通知。因测试需要,该系统并未关闭。当日上午,被告即向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反映了该情况,公司随即安排技术人员对该问题进行排查,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告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称“分析服务器日志,发现从11点25分开始服务器瞬间访问量过大,导致服务器在竞价阶段发生异常”。被告又委托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句容土地电子交易平台(V1.0)”软件产品性能进行测试,主要测试模块为限时竞价。2017年4月25日,上述苏州公司出具《软件测试报告》,认为“在当前测试环境中进行性能测试,当并发用户数达到122时,服务器端的���络使用率达到100%,服务器网络存在瓶颈,建议提高服务器宽带。”2017年4月21日下午4时30分,原告以7260万元的报价“竞得”坐落于郭庄镇机场大道南侧、宁溧公路西侧的地块,网挂系统于2017年4月26日自动生成“竞得候选人通知书”在网上通知原告。后原告依据此“竞得候选人通知书”前往被告处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答复称“本次网上挂牌因技术故障中止”。2017年5月2日,被告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关于恢复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的公告》,公告中称“经排查,故障系服务器故障,现已消除。已定于2017年5月4日上午8点30分开始恢复句容市2017年第2-2期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2017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违规,并同时表明原告将再次参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2017年5月4日,坐落于郭庄镇机场大道南侧、宁溧公路西侧的地块被另一案外人竞得。原告认为2017年4月21日下午已成功竞得坐落于郭庄镇机场大道南侧、宁溧公路西侧的地块,并取得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竞得候选人通知书》,被告拒绝同原告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重新挂牌出让原告已经竞得的土地,被告的行为违法违规,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76亿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句容国土局于2017年4月21日中午中止网上挂牌出让,后于2017年5月4日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江苏省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网��交易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自行向竞得人生成成交通知书。”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者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网上挂牌、拍卖出让活动中止,出让人应当按照原途径及时发布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相关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录像光盘,结合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可以确定在2017年4月21日中午在被告举办的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中,网挂系统出现故障,被告及时于当日12时在门户网站发布了中止此次活动的公告。在系统故障消除后,于2017年5月4日恢复网上挂牌交易。被告的处理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同时被告的操作程序也符合《江苏省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洪 军审判员 乔继东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柏胤烜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