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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建立与被执行人任继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立,任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56号申请人冯建立,男,1964年1月28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继武,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冯建立与被执行人任继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