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建立与被执行人任继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立,任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956号申请人冯建立,男,1964年1月28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继武,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冯建立与被执行人任继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