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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孙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孙立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361号原告:王永刚,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孙立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无职业,住通河县。原告王永刚与被告孙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永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刚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