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孙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孙立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1361号原告:王永刚,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孙立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无职业,住通河县。原告王永刚与被告孙立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永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刚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