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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芦勇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芦勇辉,曾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计生大楼。法定代表人:邹四清,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芦勇辉,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丰城市人,农业户口。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风,女,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农业户口。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丰计生征决[2016]第0075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芦勇辉、曾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54614元,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芦勇辉、曾风银行存款546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院华审判员  罗建新审判员  余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