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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红明、朱发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明,朱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周红明,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朱发民,男,1964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周红明与朱发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在杭新景高速公路第19标段项目部工程款101182元,并由本案参与分配得31222元,剩余款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朱发民债务累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8月10日,被执行人朱发民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5778元及利息,执行费165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