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0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叶正宏、徐金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叶正宏,徐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XXX号。负责人:卫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伟,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叶正宏,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徐金洪,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正宏、徐金洪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