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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鲁信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四川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鲁信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四川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33号申请人:成都鲁信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木兰街299号12栋1单元1层7号。法定代表人:易清清,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中。本院受理的成都鲁信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四川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鲁信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名下24万元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川0114民初5766号民事裁定书,对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24万元银行存款,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