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志强与陈朋新、黄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强,陈朋新,黄细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1779号原告:方志强,男,194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朋新,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细菊,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方志强与被告陈朋新、黄细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方志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小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阮梦洁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